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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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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亏等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2020-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0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亏等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1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2020年1月20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公告称,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81亿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1.25亿元。经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规定,结合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有关情况,现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关于主营业务情况

1.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6.33亿元,与本次披露预亏金额差额较大。请公司:(1)补充披露导致2019年度大额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应亏损金额;(2)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特点、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方面因素,说明第四季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2.业绩预告显示,受国内汽车行业大环境影响,以及公司资金紧张的制约,公司汽车业务受影响,收入大幅下降。请公司结合经营情况、资金及流动性情况、行业整体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汽车业务收入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

3.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外部融资困难,财务成本高,影响利润额。根据前期信息披露,公司2019年三季度末货币资金账面余额25.74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融资渠道、融资金额及其资金成本,并说明导致财务成本高企的具体原因;(2)在账面存在大额货币资金的情况下,进行外部融资并导致财务费用高企的具体原因和财务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投资项目、资金流向等。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4.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1.25亿元。请公司:(1)分项列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种类、金额、依据、确认时点、测算过程等,并说明相关会计估计判断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公司未就上述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原因,以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公告显示,公司对不能充分使用的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约11.31亿元。请公司:(1)分项列示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设备的种类、金额、用途及其对应生产的产品等;(2)结合行业、政策、经营、产品产销等方面情况,补充披露对相关设备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减值迹象及其出现时间,并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及时、充分。

6.公告显示,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约4.99亿元,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约2.96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账龄、减值迹象及其出现时间等,并说明前期坏账损失计提是否充分;(2)分项列示相关存货的种类、库龄、近三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等,并说明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7.公告显示,公司对收购重庆无线绿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绿洲)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约1.99亿元。根据前期信息披露,公司2018年度对无线绿洲计提商誉减值1.06亿元。请公司结合无线绿洲经营情况、近五年主要财务数据、盈利预测及其实现情况、减值迹象出现时点等,说明上一年度对于无线绿洲的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及时、充分。

8.根据前期信息披露,公司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7.68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上一年度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仍在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近五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经营情况、相关资产的减值依据、减值迹象及其出现时间等,说明公司前期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及时;(3)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财务报表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三、其他

9.请公司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在出现重大经营和财务变化的时点,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10.请公司结合现阶段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补充披露公司针对业绩大额亏损已采取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及应对措施,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1—8项问题逐项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力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和公司目前面临的不利状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前述事项召开会议,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于5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并做好后续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