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0-0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经公司2018年第二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83,499,46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300,509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59,198,95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2月7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3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606,419,95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94%。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均是委托代理人或公司董秘出席表决),代表股份571,987,0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4,432,87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06,419,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0,20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沈阳光煜恒荣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03,146,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4602%;反对3,273,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5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932,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3.4803%;反对3,273,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6.5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按揭应收款债权进行资产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04,997,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654%;反对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3,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7.1667%;反对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8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以部分区域公司应收款债权进行资产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04,997,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7654%;反对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8,783,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7.1667%;反对1,4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8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