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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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之法院裁定书的
进展公告

2020-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06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之法院裁定书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4日,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公司拟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号)。公告中披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情况:(1)公司承担南露天矿、北露天矿排土场生态修复义务,从2018年至2020年露天煤业自筹资金对南露天矿、北露天矿排土场进行生态恢复,投资不少于25,480.38万元。(2)公司向通辽市人民政府赔偿上述排土场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2,999.5934万元。自签订协议并经通辽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两个月内汇入政府设立的资金账户内。(3)该赔偿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公司矿区环境修复。公告中同时披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尚需通辽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具体赔偿金额亦尚需经司法确认。现将法院裁定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民特4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通辽市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二、执行协议和裁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自筹资金进行生态恢复事宜,公司2018年已经做出相关生态恢复投资规划,即公司将加大复垦绿化资金投入力度,2018-2020年预计累计投资2.61亿元。以上投入的复垦绿化资金在扣减计提的造林育林费后计入当期成本。若政府有权部门要求对复垦绿化资金投入额度进行调整时,公司将结合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披露标准,适时履行公告义务,详见2018年7月18日《公司关于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8】第 245 号)之回复公告》。

(二)公司将按照《裁定书》要求,在通辽市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后两个月内,将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外的赔偿款2,999.5934万元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一次性汇入通辽市人民政府资金账户。

三、其他说明

执行本《裁定书》预计将对公司缴纳当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公司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构成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民特4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