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11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泰豪科技园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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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治家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黄治家、刘健、张驰现场出席,成学平、叶杨晶、卢明、何祚文、陈彬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徐盼庞博、朱江杰现场出席,张杨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吴检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刘猛因疫情防控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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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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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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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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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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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至议案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其中:议案1和议案2涉及股权激励事项,与相关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均未参与表决,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关联股东外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4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1至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素文、宋颖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0-012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2月7日,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2月7日,首次公开披露时公司上市不足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2月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自查期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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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1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