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2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确认,本次会议已豁免通知期限。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莱美药业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43,670,00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9,651.50万元(含本数)。其中: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国宏基金”)拟认购不超过5,000万元,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基金”)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中恒集团持有中恒同德基金98%出资额,为中恒同德基金有限合伙人。
公司董事会同意中恒集团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莱美药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中恒集团认购金额不超过95,000万元。
中恒集团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广投国宏基金为中恒集团控股股东广投集团间接持有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恒集团与广投国宏基金共同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属于共同投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关联股东广投集团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目前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医疗”)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提高其业务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中恒医疗增资97,000万元,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实施本次增资。增资完成后,中恒医疗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仍持股100%中恒医疗。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实施本次增资,增资最晚不超过2050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三、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0年3月24日(星期二)下午2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召开中恒集团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2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拟与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基金”)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国宏基金”)共同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广投国宏基金发生关联交易。
● 本次投资尚需获得中恒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回避表决,存在审议不能通过的风险。
● 莱美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莱美药业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要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批准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不能成功认购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莱美药业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43,670,000股(含本数,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9,651.50万元(含本数)。其中:广投国宏基金拟认购不超过5,000万元,中恒同德基金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中恒集团持有中恒同德基金98%出资额,为中恒同德基金有限合伙人。
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召开了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中恒集团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莱美药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95,0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除本次交易外,公司未与广投国宏基金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恒集团控股股东为广投集团,广投国宏基金为中恒集团控股股东广投集团间接持有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恒集团与广投国宏基金共同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属于共同投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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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9年12月31日,广投国宏基金总资产10,012,544.25元,净资产10,004,042.60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为-5,957.40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等方面其他需要特别披露的相关事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二)标的公司股权结构
截止2019年三季度,莱美药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莱美药业2019年三季报显示,上述股东中,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为邱宇全资控股的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邱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莱美药业232,802,561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28.66%。邱宇先生为莱美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邱宇先生及西藏莱美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权被冻结。
(三)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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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莱美药业2018年财务数据及2019年1-9月财务数据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方法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莱美药业股票均价的80%(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0元/股。
若莱美药业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 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认购标的及认购数量
1. 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43,670,00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股数为准),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股份数量:乙方拟出资总额人民币949,999,999.50元(大写:人民币玖亿肆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伍角)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211,111,111股。
3. 如甲方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和乙方认购数量将相应调整。
4.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乙方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原股份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乙方拟出资总额亦将相应调整。
(二)认购方式
乙方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及认购价格为: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即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0元/股。
若甲方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两项同时实施:P1=( 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情况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可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最后确定的认购股份数量进行足额认购。
(四)认购款的支付方式及股票登记
1.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乙方按第四条第1款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五)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由于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甲方A股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六)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安排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甲方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全体股东按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拟出资总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承诺在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履约保证金足额支付至甲乙双方共管银行账户。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认购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共管账户产生的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 在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的全部批准均获得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购款的;或在第十三条所述的批准获得前,乙方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 非因乙方的自身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未最终生效或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取得监管机关核准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在取得不予核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双倍退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 为履行本条上述条款之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设立共管账户。
(八)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损害赔偿金。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合同一方订立本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构成乙方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超过三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不予将乙方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三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上述约定的违约金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认购价款在由甲方返还之前应当优先用于冲抵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补足差额。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如下通过或批准的,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3.1 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2 甲、乙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 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3.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九)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即第八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即生效,本合同其余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立即生效:
1.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及本合同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及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十)争议解决
1. 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 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北京仲裁解决,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3.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且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仲裁胜诉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和成本。
4. 本合同各方应有权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在所有其他方面继续执行本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恒集团未来将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与莱美药业进行深度合作,将莱美药业作为中恒集团体系内的创新生物医药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平台。本次交易如能顺利推进,中恒集团将能对莱美药业实施控制,有利于提升中恒集团未来盈利能力以及在生物医药行业的地位,同时莱美药业计划将前述平台技术或产品导入广西,促进广西生物医药产业的全面升级。
六、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
(四)本次投资尚需获得中恒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广投集团回避表决。
(五)莱美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莱美药业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二)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将根据后续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2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医疗”)
●投资金额: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中恒医疗增资97,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完成增资,增资最晚不超过205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积极扩大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经营业务范围,进一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疫需求,缓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医疗物资供给压力,公司投资3,000万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中恒医疗,中恒医疗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研发、消毒用品、医疗用品、保健品、病人医用试剂等生产及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医疗设备维修维护服务;医疗信息咨询服务;医疗仪器销售及租赁;医疗设备安装。
为满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目前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中恒医疗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提高其业务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西中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中恒医疗增资97,000万元,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实施本次增资。增资完成后,中恒医疗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仍持股100%中恒医疗。
上述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中恒医疗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并取得由梧州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主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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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方式: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对中恒医疗增资97,000万元,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实施本次增资。增资完成后,中恒医疗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100,000万元,公司仍持股100%中恒医疗。
财务数据:中恒医疗成立于2020年2月25日,暂无财务数据。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中恒医疗增加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提高业务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完成增资。本次增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中恒医疗成立时间较短,可能面临运营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充分利用其在市场、行业经验与运营经验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公司将切实加强子公司管理,严控相关风险。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中恒医疗业务发展需要实施本次增资,增资最晚不超过205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司将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20-2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3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3月2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24日
至2020年3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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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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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和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法人股东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出席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时间: 2020年3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四)登记地点: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中恒集团(南宁基地)会议室。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20年3月24日前公司收到为准)进行登记。
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地址: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办公楼四楼
(二)邮政编码:543000
(三)联系电话:0774-3939128
(四)传真电话:0774-3939053
(五)联系人:李冲
(六)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3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