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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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0-038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9日,公司股东合计44,274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3,725,576,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8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24,02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3%。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3,708,618,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1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7,065,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0%。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16,957,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3%,均为非关联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1名,代表股份24,022,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再次延长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进行了回避,具体情况见下: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再次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暨对外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上述5名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情况,详见议案(一)所述相关内容。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为公司及部分境外附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上述5名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情况,详见议案(一)所述相关内容。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参加会议的上述5名关联股东均进行了回避。相关关联股东名称、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情况,详见议案(一)所述相关内容。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小雨、杨雯。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