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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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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1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5,915,316.83元(其中:人民币35,629,044.33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2018年9月19日垫付的1,902,472.07美元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人民币1,178,374.14元,之后以人民币11,159,874.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2018年9月26日垫付的3,558,893.20美元的利息,以人民币24,469,170.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人民币37,955,101.2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月21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0305民初220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南山法院认为,浙商银行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签订的《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カ。被告润泰供应链依据该协议于2018年6月21日向浙商银行出具了《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具金额为3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浙商银行同日开具了编号为LCZH1805298SZYY的跟单信用证;被告润泰供应链于2018年6月27日向浙商银行浙商银行出具了《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具金额为55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浙商银行于同日开具了编号为LCZH1805377SZYY的跟单信用证。被告九有股份质疑浙商银行是否真实向上述两份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伟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信用证的款项,以及浙商银行实际垫付了多少款项。南山法院认为,浙商银行已支付了上述两份跟单信用证的款项。

南山法院认为浙商银行已于2018年9月19日垫付了信用证资金1902472.07美元,于2018年9月26日垫付了信用证资金3,558,893.20美元。润泰供应链于2018年10月17日偿还了68,125.82美元、2018年10月24日偿还了56,976.29美元、2019年3月11日偿还了275.92美元、2019年7月4日偿还了148,937.39美元。浙商银行提交的利息计算表将上述款项作为本金扣除,南山法院予以准许。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约定,在办理新的贸易融资业务计算额度时,外币业务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浙商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浙商银行提交的2018年9月19日借方凭证载明汇率为685.43;2018年9月26日借方凭证载明汇率为687.55。润泰供应链未足额偿还债务,其偿还的款项应先抵扣最初到期的2018年9月19日的垫款。另外,虽然浙商银行与润泰供应链约定,逾期利率为30%,浙商银行在起诉时将利率调整为24%,南山法院认为浙商银行的损失主要为浙商银行未及时收回款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故南山法院酌情将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2%计算,综上南山法院支持润泰供应链应偿还的本金为人民币35,629,044.33元和利息为人民币1,178,374.14元。

关于律师费和翻译费。浙商银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浙商银行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人民5万元,支付了翻译费人民币1500元。根据《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约定,浙商银行为收回与本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有关的信用证、托收、票据和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与本协议项下业务有关的评估、登记、公证及任何其他费用等等润泰供应链应向浙商银行支付。浙商银行主张被告润泰供应链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翻译费人民币1500元,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南山法院予以文持。

被告高伟、杨学强、慕昌富、九有股份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在人民币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担保。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本合同约定债务最高余额仅指本金。基于上述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浙商银行还提交了被告九有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九有股份就本案担保事项已作出了股东会决议;且润泰供应链所欠浙商银行的本金总额,折合为人民币为35,629,044.33元,在最高担保额范围内,故浙商银行主张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对被告润泰供应链所欠浙商银行的款项向浙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南山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经南山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南山法院经缺席审理,现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偿还垫付款本金人民币35,629,044.33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2018年9月19日垫付的1,902,472.07美元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日为人民币1,178,374.14元,之后以人民币11,159,874.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2018年9月26日垫付的3,558,893.20美元的利息,以人民币24,469,170.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银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及翻译费人民币1500元;

三、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对上述被告润泰供应链所欠浙商银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四、驳回浙商银行浙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润泰供应链、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九有股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1,575.50元,由浙商银行负担人民币1,803元,五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229,772.50。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山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