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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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2020-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16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等。本次重组能否通过上述批准和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2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22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为2019-76、2019-77、2019-79、2020-02、2020-04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正常推进中,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正式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各项工作,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将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17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9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0日通过公司内网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