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0-01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指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诉讼案件,共计30件。
长沙银行: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长沙和庭:指公司控股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和庭55%股权。
国中九华:指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雨花区法院: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院: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1月2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8、临2019-09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11月,长沙和庭收到长沙中院(2019)湘01执260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长沙和庭履行(2017)湘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长沙银行支付连带责任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共计33,120,0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0,514.00元。截至公告日,长沙银行已从保证金专户划转34,097,530.45元,具体如下:
2016年12月30日,长沙银行从长沙和庭保证金专户划转1,500,000.00元。
2019年11月18日,长沙银行从长沙和庭保证金专户划转30,087,248.03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2)。
2020年1月,长沙银行从长沙和庭保证金专户划转2,409,768.42元。
2020年2月27日,长沙银行向长沙中院提出结案申请。
2020年3月5日,长沙中院从长沙和庭账户划扣执行费100,514元。随后,长沙和庭房产的预抵押登记被注销;长沙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长沙和庭其他房产的司法查封被解除。
近日,长沙和庭收到长沙中院(2019)湘01执260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本案执行结束。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
2019年11月、12月,长沙和庭收到湖南省高院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30份再审判决书。
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2)。
再审判决后,长沙和庭已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对国中九华的强制执行,要求国中九华配合办理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30套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并腾空房屋交付给长沙和庭等。雨花区法院现已受理对国中九华的强制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判决已确定长沙和庭应向长沙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日,长沙银行已从保证金专户划转34,097,530.45元,本案现已结案且已执行结束。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1)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长沙和庭已收到国中九华购买30套房的购房款合计人民币51,416,786.00元;(2)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0份再审判决书,法院已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诉讼请求,长沙和庭已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对国中九华的强制执行,雨花区法院已受理。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规定,长沙和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中九华追偿,并有权以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与向国中九华追偿的款项进行抵销。
综上,鉴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结案且执行结束,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目前已收到30份再审判决书,长沙和庭向雨花区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也已受理,长沙和庭将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人民币51,416,786.00元中对长沙银行已划转的34,097,530.45元及诉讼费、违约金等予以抵销。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