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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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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并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境内A股ETF指数使用收费的通知函》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鹏华国证证券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3月16日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分别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并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国内市场A股ETF收费调整的通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对鹏华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本公司将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一季度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的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上述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分别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有关条款的公告

为促进沪市ETF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沪市跨市场股票ETF的交易及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2020年1月7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沪市跨市场股票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将其申购、赎回涉及的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改为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纳入中国结算担保交收,当日申购的跨市场股票ETF份额,同日即可卖出,当日申购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起也可卖出。

根据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ETF交易结算模式的调整,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交易结算模式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国内市场 A 股 ETF 收费调整的通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对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方案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不涉及费率调整,仅对指数许可使用费季度收取下限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调整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不足 3.5 万元时按照 3.5 万元收取;本基金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时,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不设下限金额。

以上,本公司将相应修改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对交易结算模式的调整,自2020年3月28日起生效;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调整,自2020年一季度起生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对应内容相应修改。

2、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将在官方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官方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400-6788-533

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公司原定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现拟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述事项已向监管机构报备,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