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3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54版)

2020-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4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其中两名由基立福提名)和3名独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将有2名非独立董事由基立福提名,在非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少数席位。

根据《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应当取得多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3/4董事同意。由于基立福提名非独立董事占上海莱士非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少数席位,基立福无法对董事会实施控制。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基立福无法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3、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根据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出具的承诺:“双方作为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的过程中,双方对上海莱士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的认识相近,对上海莱士管理和经营决策已形成较好的信任关系,自上海莱士设立以来至今,双方上述共同控制的状态保持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以往的共同控制的合作关系,以保证上海莱士控制权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保持上海莱士控制权稳定,科瑞天诚、莱士中国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继续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

2、本承诺人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任何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提名的董事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将与科瑞天诚(或莱士中国)/其提名的董事进行事先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一致意见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行使表决权。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海莱士股份期间均持续有效。”

基立福亦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明确其参与本次交易系基于看好中国市场及上海莱士未来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将开展深度合作共同发展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基立福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36个月内,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海莱士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HOANG KIEU(黄凯)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HOANG KIEU(黄凯)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关于协助披露莱士中国被动减持上海莱士股份的函》;

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HOANG KIEU(黄凯)

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HOANG KIEU(黄凯)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