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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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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公告

2020-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0-027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化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0年4月10日到期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殷福华,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殷福华及季文庆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二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及季文庆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 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和履行情况

2013年12月24日,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季文庆在江阴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投资”)及江化微的相关事项的决策中与殷福华保持一致,做出与殷福华相同的表决意见。《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殷福华与季文庆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殷福华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941,4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42%。季文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3,9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33%。殷福华、季文庆分别持有杰华投资40.41%、38.38%股权,通过杰华投资间接持有江化微8.26%的股份,殷福华为杰华投资的控股股东。

殷福华与季文庆无亲属关系,除共同投资杰华投资外,无其他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失效后不再续签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终止,即2020年4月10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失效。

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殷福华与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截至目前,殷福华持有公司股票29,941,4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7.42%;季文庆持有公司股份8,003,90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33%。 殷福华、季文庆分别持有杰华投资40.41%、38.38%股权,通过杰华投资间接持有江化微8.26%的股份,殷福华为杰华投资的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直接及间接通过杰华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30%,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殷福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作为江化微的创始人及核心技术人员,殷福华始终对公司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和决定性作用。自江化微上市以来,殷福华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殷福华和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殷福华及季文庆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二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及季文庆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殷福华与季文庆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名称: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化微

股票代码:6030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殷福华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权益变动性质:1、因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殷福华,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3、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殷福华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 年4月10日)后二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签署日期:2020 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殷福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职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殷福华与季文庆于 2013年12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失效,即2020 年4月10 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 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殷福华与季文庆无亲属关系,除共同投资江阴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投资”)外,无其他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4月10日到期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殷福华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于2020年4月10日上市流通。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殷福华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殷福华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殷福华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有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失效,即2020年4月10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殷福华与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殷福华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9,941,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7.42%。殷福华持有杰华投资40.41%股权,通过杰华投资间接持有江化微8.26%的股份,殷福华为杰华投资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直接及间接通过杰华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30%,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殷福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殷福华和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殷福华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殷福华拥有权益的江化微股份于2020年4月10日上市流通。殷福华持有公司股份29,941,457股,持有杰华投资40.41%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殷福华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殷福华身份证。

二、备置地点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殷福华

签署日期:2020年4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殷福华

签署日期:2020年4月9日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名称: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化微

股票代码:60307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季文庆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权益变动性质:1、因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殷福华,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3、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季文庆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 年4月10日)后二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季文庆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签署日期:2020 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季文庆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81号

职务: 无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殷福华与季文庆于 2013年12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失效,即2020 年4月10 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0 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殷福华与季文庆无亲属关系,除共同投资江阴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投资”)外,无其他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0 年4月10日到期失效。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季文庆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于2020年4月10日上市流通。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季文庆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季文庆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季文庆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有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殷福华与季文庆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后失效,即2020年4月10日起《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殷福华与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自动解除。

季文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3,9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33%。季文庆持有杰华投资38.38%股权,殷福华为杰华投资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殷福华直接及间接通过杰华投资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30%,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殷福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殷福华和季文庆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季文庆承诺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2020年4月10日)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季文庆将继续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季文庆拥有权益的江化微股份于2020年4月10日上市流通。季文庆持有公司股份8,003,905股,持有杰华投资38.38%股权,不存在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季文庆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季文庆身份证。

二、备置地点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文庆

签署日期:2020年4月9日

附表:简式权益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文庆

签日期: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