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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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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48 股票简称: 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0-14

债券代码:136214 债券简称:14上实02

债券代码:155364 债券简称:19上实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4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至4月24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4日开始支付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上实01、155364。

3.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

471号”。

5.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9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28%,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5个交易日披露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10.起息日:2019年4月24日。

11.付息日:2020年至2024年间每年的4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0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24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4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在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4月24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

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20年4月10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与中诚信证评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共同签署的《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20年2月26日起生效,公司委托中诚信证评开展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将由中诚信国际承继)根据公司2019年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情况综合分析,出具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公司“19上实01”公司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28%。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

年4月23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20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9上实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9上实01”(15536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2.8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9上实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20层

联系人:曾明、沈浩麟

电 话:021-53858686

传 真:021-53858879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艾华、王康、黄应桥、唐于朝

联系电话:021-20262229

邮政编码:51804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 瑛

电 话:021-68870114

传 真:021-68870064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