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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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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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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鲁抗医药2019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鲁抗医药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医药”、“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2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524,321股,发行价格为9.25元/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883,599,969.25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鲁抗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鲁抗医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针对鲁抗医药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事项。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限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鲁抗医药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鲁抗医药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