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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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0-02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董事兼总经理冯冲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栾天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冯冲和栾天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辞职后冯冲、栾天先生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董事冯冲先生、董事栾天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增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冯冲、栾天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冯冲先生、栾天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0-025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法院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400,08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 等诉讼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按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金额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10日,原告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案外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付款项370,981,761元,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出票人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0008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作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来源之一。

因案外人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近日,原告向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原告作为依法背书受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案涉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的情形下,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票面金额依法足额付款。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0-026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冻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情况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二)资产被冻结情况

二、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的原因

经初步查询,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主要原因为:

1、序号1及资产被冻结原因: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询问获悉,其与北京宇轩天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产生债务纠纷,债权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所致。目前对于此项债务纠纷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及公司认为存在不实,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续等待公安机关查证此案。

2、序号3-4被冻结系寿光市众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借贷纠纷所致;序号2、序号5-10被冻结系公司供应商因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致。

三、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方面的已向其询问,银鸽集团初步查询落实后,认为该事项存在不实并已报案,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暂不造成重大影响。该银行账户冻结暂未对公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尽快与相关方协商,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被冻结事宜。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请广大投资者务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