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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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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0-00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9,653,200元

● 涉案事项:判令“原告与邹平县汇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公司”)、朗迈冶金(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已由公司主动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市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869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浙01民初2739号】,杭州市中院受理了公司诉汇盛公司、朗迈公司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专利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2019年10月15日,杭州市中院出具了该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739号】,杭州市中院裁定内容如下:新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朗迈公司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朗迈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新星公司以朗迈公司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错误。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汇盛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滨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山东省滨州市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5日,济南市中院对 “原告公司与被告汇盛公司、朗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立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向济南市中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济南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由公司主动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