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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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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0-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18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或“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搏药业”)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生销售退回3,935.33万元。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将销售退回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反映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此外,2018年5月,因药品销售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回应客户退货意愿,友搏药业对销售政策进行了修改,由“除非质量问题,否则不得退货”修改为“附条件可退货”政策。你公司未公告该销售政策修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说明,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20-019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

财务总监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或“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财务总监孙卫香女士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振国、孙卫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搏药业”)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生销售退回3,935.33万元。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九芝堂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将销售退回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反映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此外,2018年5月,因药品销售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回应客户退货意愿,友搏药业对销售政策进行了修改,由“除非质量问题,否则不得退货”修改为“附条件可退货”政策。九芝堂未公告该销售政策修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李振国作为九芝堂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孙卫香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振国、孙卫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