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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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20-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二、三项议案投了反对票。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第二、三项议案未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9日以通讯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召集人对会议紧急召开情况进行了说明。

3.本次会议于2020年4月19日16:00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5天通知时限的议案》

2020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自称为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2020年4月17日,公司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收到邮箱“331882507@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邮件。根据邮件所载内容,落款为: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提请增加临时议案。

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提案后,立即开展了对以上提案的审查工作,并于2020年4月18日完成审查工作。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内。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鉴于本次会议涉及事项具有时间的紧迫性,特提请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5天通知的时限。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将公司股东提请的临时提案(2020年4月16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2020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落款为公司股东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提案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提案人提交的临时提案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9票,弃权0票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如下:

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后,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了各种合法方式对函件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就相关问题向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询问。

核查结果如下:

(一)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为提交临时议案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与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主体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8.2条第(3)款的约定,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自愿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下称“提名权”)予以放弃。临时议案称金志昌盛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向新潮能源通过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监事人选,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提名权的合同条款,两者存在矛盾。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提名权之后,又将其已放弃的提名权再行授予或委托金志昌盛行使是无效的。故金志昌盛亦无权超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而代表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行使已被放弃的提名权。

(二)临时议案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故其向公司提交临时议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1、根据2020年4月17日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致公司的函件以及《关于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证章照保管与使用的协议》显示:兆恒公司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的共管安排,且兆恒公司明确表示未同意金志昌盛对临时议案加盖公章或法人章,若出现金志昌盛印章则兆恒公司不予认可并要求依约纠正。经比对公司档案中留存的金志昌盛印章样本,与临时议案中金志昌盛的印章,两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印章的编码不一致)。故董事会认为临时议案中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2、从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投资”)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20年4月10日及2020年4月17日向公司发送的函件、企业信息公示、司法文书公示等材料可以表明:①奥康投资是金志昌盛的债权人和100%的股权质押人,据悉其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关事项决策权利进行限制的协议安排。②金志昌盛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I》行为未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事先通知奥康投资并取得其书面同意。③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已发生仲裁纠纷,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根据奥康投资的口头告知,金志昌盛所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正在对此事开展进一步问询与核查,包括已向金志昌盛的委派代表询证,但截至目前尚未获得其明确回复)。因此,董事会认为,金志昌盛就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受限,不具有擅自对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权利,即便抛开印章真实性问题,本次以金志昌盛名义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撑,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三)因前述原因扣除金志昌盛及宁波国金阳光所持股份之后,剩余3名提案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约1.87%。故临时提案已明显无法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要求。

(三)《关于将公司股东提请的临时提案(2020年4月17日)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2020年4月17日,公司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收到邮箱“331882507@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邮件。根据邮件所载内容,落款为: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公司提请增加如下临时议案:(1)《关于刘珂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关于刘斌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该议案的提案人提交的临时提案符合相关规定,需要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9票,弃权0票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如下:

1、临时提案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事项,核心意思表示是要求“罢免”刘珂及刘斌的董事(董事长)职务。而本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需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此,临时提案要求对因任期届满而换届的董事会董事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中提起“罢免”,并没有实际意义,无需以单独议案进行审议。

2、董事会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已事实上涵盖了刘珂及刘斌是否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审议事项,故临时提案难以构成实质性的“新的”议案内容。

3、《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均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亦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认为,《临时提案II》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是否适合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属于享有提名权利的相关主体在行使提名权之前自行判断的事项,即该事项应由提名相关主体在行使提名权之前即已作出判断,而非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4、该临时提案与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产生互斥(即针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的提案)。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可能出现互斥表决结果的情形,将无法确保相关议案表决结果的一致性与合法有效性。

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增加议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增加议案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 公司3名监事中的1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投弃权票,2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投反对票。

★ 本次监事会第二项议案未获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本次会议于2020年4月1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5.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思远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豁免本次监事会提前5天通知时限的议案》

2020年4月18日,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会主席刘思远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的提议》。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有情况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鉴于本次会议涉及事项具有时间的紧迫性,特提请豁免本次监事会提前5天通知的时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监事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议案》

2020年4月18日,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会主席刘思远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提请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的提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而非监事个人,因此刘思远提请监事会对公司监事陈启航要求公司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2票,弃权1票

监事刘思远、訾晓萌对上述议案投了反对票,理由如下:

刘思远认为:

(1)监事会在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前,已将监事正常履职所需的相关材料送达至各位监事,有关公司经营情况已在相关材料中充分展示给各位监事,公司已保障了监事的知情权;

(2)2019年年度报告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的底稿材料都已向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和财通证券提供。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核查意见。针对陈启航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提供相关合同、资金往来凭证、财务账册属于检查财务的做法,该权利属于监事会,而非个别监事;

(3)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公司三名监事均现场参会。会上公司向监事会提交了《关于对提请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核查工作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白酒业务的详细情况进行了描述,并提供了白酒业务的相关凭证、合同等材料。因此,监事会无需再次要求公司提供。

訾晓萌认为:

(1)公司的白酒业务经会计师事务所现场审计盘点,经监管部门数次检查,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收到任何认定违规的反馈。事实上该业务也为公司解决流动资金,规避银行账户冻结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9年年报显示为公司创造了2,167万的利润,净收益率达到13%。

(2)公司回应媒体质疑可以有包括发布澄清公告等多种合法合规的渠道,通过监事会去澄清媒体质疑显然不是最佳的方式。

监事陈启航对上述议案投了弃权票,理由如下:

监事会有义务对市场上的质疑进行回应,监事会也应当支持监事行使权利,包括进行财务检查。本人要求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前没有看到过,从年度报表和公开信息中不一定能看出详细的信息,个人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查阅。保留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个人意见。

三、上网公告附件

无。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2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有媒体报道:(1)公司拒收部分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2)公司工作人员对公证人员进行威胁;(3)公司对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篡改。

● 公司明确声明:公司不存在上述媒体报道的相关情形,上述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一、传闻简述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某些媒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质疑。该报道通过网络方式大量转载和传播。

二、澄清声明

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此公司高度关注,就报道内容说明如下:

(一)该报道中涉及的股东向公司提交临时提案被拒收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事宜

1、公司接收临时提案I的情况

2020年4月16日(周四),公司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分别于10:47及11:29收到邮箱“1041110254@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的邮件。下午14:50,公司工作人员接到通知有股东来现场提交临时提案,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并现场接受了材料。

临时提案I的具体内容为:

(1)《关于选举刘魁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谢力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张飞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傅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李文新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周大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周德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李昱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吴海峰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陈启航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公司接收临时提案II的情况

2020年4月17日(周五)16:47,公司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收到邮箱“331882507@qq.com”发送的《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的邮件。

临时提案II的具体内容为:

(1)《关于刘珂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刘斌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适合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3.1 2020年4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公司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泰合”)、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关山”)、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鸿裕”)四家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增加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发出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3.2 2020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对前述《临时提案I》和《临时提案II》是否予以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进行审议,并发布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本次会议中,与会董事一致认为:

3.2.1 关于《临时提案I》

(1)《临时提案I》出具主体为金志昌盛、绵阳泰合、上海关山和杭州鸿裕,其中并没有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盖章和用印。

(2)金志昌盛无权代表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为提交临时议案提名董事及监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与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主体于2015年12月2日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8.2条第(3)款的约定,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自愿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期间向新潮能源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下称“提名权”)予以放弃。《临时提案I》称金志昌盛受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托向新潮能源通过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监事人选,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提名权的合同条款,两者存在矛盾。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提名权之后,又将其已放弃的提名权再行授予或委托金志昌盛行使是无效的。故金志昌盛亦无权超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而代表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行使已被放弃的提名权。

(3)《临时提案I》上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实性存疑,且金志昌盛决策权利受限、其所持股票存在争议纠纷与司法限制,故其向公司提交该临时提案的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根据2020年4月17日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恒公司”)致公司的函件以及《关于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证章照保管与使用的协议》显示:兆恒公司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的共管安排,且兆恒公司明确表示未同意金志昌盛对临时议案加盖公章或法人章,若出现金志昌盛印章则兆恒公司不予认可并要求依约纠正。经比对公司档案中留存的金志昌盛印章样本,与临时议案中金志昌盛的印章,两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印章的编码不一致)。故董事会认为《临时提案I》中加盖的金志昌盛印章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合理怀疑。

从奥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投资”)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2020年4月10日及2020年4月17日向公司发送的函件、企业信息公示、司法文书公示等材料可以表明:①奥康投资是金志昌盛的债权人和100%的股权质押人,据悉其与金志昌盛之间存在对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关事项决策权利进行限制的协议安排。②金志昌盛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I》行为未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事先通知奥康投资并取得书面同意。③奥康投资与金志昌盛已发生仲裁纠纷,涉案金额高达5亿余元,根据奥康投资的口头告知,金志昌盛所持有的新潮能源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公司正在对此事开展进一步问询与核查,包括已向金志昌盛的委派代表询证,但截至目前尚未获得其明确回复)。因此,董事会认为,金志昌盛就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受限,不具有擅自对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权利,即便抛开印章真实性问题,本次以金志昌盛名义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临时议案I》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撑,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因前述原因扣除金志昌盛及宁波国金阳光所持股份之后,剩余3名提案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约1.87%。故《临时提案I》已明显无法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议案的要求。

3.2.2 关于《临时提案II》

(1)《临时提案II》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事项,核心意思表示是要求“罢免”刘珂及刘斌的董事(董事长)职务。而本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需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此,《临时提案II》要求对因任期届满而换届的董事会董事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中提起“罢免”,并没有实际意义,无需以单独议案进行审议。

(2)董事会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已事实上涵盖了刘珂及刘斌是否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审议事项,故《临时提案II》难以构成实质性的“新的”议案内容。

(3)《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均要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亦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认为,《临时提案II》要求审议刘珂及刘斌“是否适合被提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属于享有提名权利的相关主体在行使提名权之前自行判断的事项,即该事项应由提名相关主体在行使提名权之前即已作出判断,而非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不属于《公司法》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4)《临时提案II》与已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产生互斥(即针对同一事项提出不同的提案)。若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可能出现互斥表决结果的情形,将无法确保相关议案表决结果的一致性与合法有效性。

3.3 如前所述,《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中已经披露了:

(1)《临时议案I》中所称的金志昌盛受宁波国金阳光委托向公司通过临时提案方式提名董事、监事人选事宜;

(2)公司已经通过邮箱收到《临时提案II》。

由此可见,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临时提案I》和《临时提案II》分别做出了不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决定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告。报道中所称的“拒收(材料)”、“对提案内容进行了篡改”均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该报道中所称的公司员工威胁公证员事宜

2020年4月16日14:50,公司工作人员知悉有股东来现场提交临时提案以后,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予以了接待并现场接收了材料。在接收材料的过程中,公司获悉《临时提案I》为现场公证送达,并被口头告知为北京东方公证处,但是公证人员拒绝出示证件。

鉴于近一年来公司所经历的事件,虽然公司已经现场接收了材料并于当天进行了公告,但是公司还是决定核实是否由东方公证处对本次临时提案公证了送达程序。2020年4月17日,公司员工至东方公证处办公场地并与该处的工作人员王女士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前日(2020年4月16日)到达公司现场自称东方公证处的人员并非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

期间,公司员工并不存在报道中所称的“威胁”情形,上述事实有公司现场的物业人员、现场监控以及微信记录佐证。

(三)该报道中所称的“对公司提起诉讼”事宜

经公司核查,2020年4月17日16:30左右,公司烟台办公室员工接到自称牟平法院工作人员电话,称:到公司来送达起诉文书。嗣后,三名工作人员到达公司烟台办公室现场,其中一名出示了证件。

根据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显示:金志昌盛、杭州鸿裕、上海关山、绵阳泰合四家单位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我司于2020年4月(空白)日做出的第十届董事会第(空白)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该《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的董事会会议在送达当日(2020年4月17日)尚未发生。

鉴于上述,公司员工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并分别在四份《送达证》和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并签收所有文件,同时将文件扫描发送给公司。

由于本次送达过程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存在明显不同,且所有文件均没有任何法院的公章,也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司法文件;进而从内容上看,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竟然是对尚未发生的事情的起诉,里面事实陈述部分的事件发生的日期是空白的、而且绵阳泰合的起诉状只看得见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且不清晰)未加盖绵阳泰合公章。经公司员工与牟平法院电话联系,法院工作人员答复称:此次送达只是履行诉前调解程序,并非立案。

经公司员工一再要求,终于取得了现场送达当时未留存复印件的《送达证》(2020 鲁0612诉前调866号)。

随后,公司第一时间寻求了诸多律师的意见,均表示:诉讼请求应明确完整,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目前的所谓诉状及诉讼请求存在明显的缺失与遗漏,且针对一个尚未发生的不确定事件提起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要件。

但是,在部分媒体报道中,已直接将该事项表述为“多股东已对上市公司起诉”。这与公司的事实情况明显不符。

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的任何信息披露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管理层将进一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披露和发布信息。对因前述情形造成公司损失的,予以追究。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