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2020-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8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督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临时提案股东加强规范运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36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4月17日披露公告称,收到落款为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名股东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书面材料,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我部关注到,相关股东于4月18日就上述股东提案事项召开记者发布会,市场关注度较高。为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得无故设置障碍。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则,审慎、妥善处理相关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事项,保障股东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勤勉尽责,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规范运作。

二、上述提案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目前治理决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不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你公司应当将本工作函的要求告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本所将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