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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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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附件: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专元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3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审计主管、会计部长助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专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股票代码:603359 股票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37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1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珠生态”)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股票期权254.94万份。注销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4.94万份。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权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相关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 2018年2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权日为2018年2月27日,向9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51万份,行权价格为34.32元/股。监事会及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鉴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4名激励对象中有4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并且公司已实施完毕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由94名调整为90名、期权数量由451万份调整为757.40万份(含预留权益138.6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24.16元/股。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首次授予对象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6月26日作为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期权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138.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2.72元/股。同时,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分别对预留部分期权已成就授予条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4.16元/股调整为24.01元/股。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以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会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以及预留股票期权部分均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676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为基数,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为60.33%,不满足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2019年度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本次拟注销90名激励对象的254.94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注销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未对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责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层将继续勤勉尽责,竭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9年业绩未达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注销90名股权激励对象的254.94万份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获授期权予以注销。

六、律师法律意见

经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东珠生态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38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2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

至2020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19年4月22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8、9、11、12、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9、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席晓燕、谈劭旸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登记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会议登记时间:2020年5月7日星期四(9:00-17:00)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参会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联系人:谈劭旸 柏菁

联系电话:(0510)88227528

传真:(0510)88209884

邮编:214101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39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度业绩及现金分红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互动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或“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19年度业绩及现金分红情况,公司拟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2019年度业绩及现金分红说明会,就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发展战略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互动交流

三、参加人员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会有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在上述会议召开时间段内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网址:http://sns.sseinfo.com)“上证e访谈”栏目,与本公司进行互动交流,本公司参会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公司欢迎投资者在说明会召开前通过传真、电话、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柏 菁

电话:0510-88227528

传真:0510-88209884

邮箱:dongzhushengtai@dongzhushengtai.com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于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说明会的主要内容,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6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珠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瑞信方正对东珠生态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瑞信方正认为,东珠生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持续督导期内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在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1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6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东珠生态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范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至2月6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8日、2020年3月5日至3月30日对东珠生态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8、督导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防范短线交易;

9、督促发行人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0、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再以募集资金按照公司制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等额置换或支付。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事项

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规模的核查意见》。

(三)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五)更换保荐代表人事项

2018年7月,保荐代表人尤晋华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东珠生态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朱正强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2019年7月,保荐代表人朱正强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东珠生态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沈睟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珠生态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东珠生态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

东珠生态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文件,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涉及重要事项东珠生态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东珠生态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东珠生态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东珠生态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东珠生态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东珠生态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东珠生态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