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20-019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22号)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853,7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959,956.79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8,351,939.9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7,608,016.80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8年6月5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6月5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10040号验资报告审 验。公司对该次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工作的需要,公司聘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担任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信达证券承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股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信达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募集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项目募集资金或将该专户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不得向该专户存入其资金或他人资金,不得从该专户支取资金,也不得使用、利用该专户。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认真维护甲方利益,避免甲方利益受损。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或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以邮政特快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