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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编号:临2020-027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0年4月11日披露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6),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丙方”)承接原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迈科”或“丁方”)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或“乙方”)于近日签署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4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7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0.81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154.7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979.04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75.66万元(如扣除发行费用7,979.04万元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募集资金净额为114,627.32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6]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公司此次与中信银行、兴业证券及天津博迈科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系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的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四方监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4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 4010 1170 0192 435 。截止2020年4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719.7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天津港大沽口港区临港博迈科2#码头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科冬、李圣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0、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