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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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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38版)

2020-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8版)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1、2017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4户,其中: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4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2、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减少6户,其中:

(1)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委托经营或出租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经营实体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 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 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1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3、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增加2户,其中:

(1)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2)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对于本公司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考虑对该等结构化主体是否存在控制,并基于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决策范围、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的权利、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面临的可变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本段所述之本公司包括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评估后,于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合并3个结构化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4、2020年1-3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情况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较上期相比无变化。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平均值);

(6)EBITDA 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支出;

(四)公司管理层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60.49亿元、389.09亿元、414.13亿元及427.20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占比均保持在50%以上。流动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比较大,近三年及一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分别为20.14%、25.15%、37.14%及42.40%。

2、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24.01亿元、261.78亿元、279.08亿元及293.32亿元,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分别为73.41%、63.52%、 84.48%及85.47%,非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分别 26.59%、36.48%、15.52%及14.53%。总体上看,公司负债规模处于合理区间,且公司信用状况良好。

3、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2017-2019年及2020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分别为256,140.28万元、275,929.36万元、295,359.73万元及100,123.87万元。公司盈利能力相对稳定,盈利水平满足法律法规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要求。

4、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2017-2019年及2020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1.84亿元、30.92 亿元、34.37亿元和2.77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9亿元、-2.68亿元、-1.61亿元和-0.36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3.22亿元、-36.44亿元、-1.21亿元和-3.48亿元。

5、偿债能力分析

2017-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36%、67.28%、67.39%和68.66%,总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2017-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31、1.65、1.49和1.47,速动比率分别为1.30、1.63、1.48和1.47,短期偿债能力良好。2017-2019年期间公司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1.53、3.21、19.43,具备较高的债务偿付能力。

6、未来业务目标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热电业务和证券业务。

(1)热电业务:供热属民生保障项目,与百姓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政府对供热标准和供热价格都有明确规定,并要求满足居民舒适供热的愿望,适当提高供热标准、延长供热时间,所以热电行业普遍利润较低。提高业绩驱动因素主要是公司通过积极扩大供热面积,通过提高供热收费率来增加热费收入;同时政府也会对居民供热部分给予免税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公司自身通过加强各项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严格控制,提高企业效益,确保盈利能力保持本地区同行业较高水平。

(2)证券业务:公司促进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的协调发展,打通各业务之间协同渠道,投行业务、资管业务、自营业务和信用业务的收入比重得到不同程度提高。公司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进一步优化,多业务协作已产生“1+1〉2”的良好效应。

在未来盈利能力方面,伴随近期经营计划和规划的实现,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将不断优化,从而使公司盈利能力在未来具备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综上所述,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将继续维持在良好状态,盈利能力具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从中长期看,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 本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或江海证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一案

被告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显公司”)与江苏联泰时尚购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塞尔达尼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共同发行“2014年扬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金额总计1.9亿元(人民币,下同),期限6年,第三年未附发行人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其中,中显公司发行金额4,000万元。原告与中显公司签订《信用增进服务协议》((2013)信增1号),为债券发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被告江海担任涉案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显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为涉案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涉案债券一经发行,中显公司即出现重大违约事项,无力偿还债券本息。为此,原告自2015年至2017年,分三次共计代为偿还本息共计50,178,508.80元。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显公司、袁长胜、夏宝龙因利用虚假财务数据伪造企业盈利,违法发行涉案债券,被分别判决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等。经刑事案件侦察机关及法院查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利用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审计报告,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江海分别出具了中显公司符合涉案债券发行实质性条件的结论。刑事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获该案一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涉案债券专户冻结款项24,684,338.26元。

诉讼请求:①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5,494,170.54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92,169.6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394,16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以18,709,83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②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有各被告共同承担。

根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意见》,在原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江海具有侵权故意、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江海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经分析,公司本期不对此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岁宝公司与地丰公司之间,因换热站房屋及管道使用费纠纷,经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于2019年7月8日,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黑011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岁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将坐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龙涤生产区、建筑面积351.60㎡的热力站(哈房权阿城区字第T2011011051 号房产证)返还地丰公司;

②岁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地丰公司租金损失1,867,600.00元(自2011年2月起至2015年7月止)。

岁宝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0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民终8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岁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岁宝公司对该《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服,提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岁宝公司可就该损失向阿城区人民政府追偿。

3、哈尔滨市阿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建筑公司诉讼请求:①岁宝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893,851.16元及利息375,417.50元,共计1,269,268.00元;②诉讼费由岁宝公司承担。

2019年6月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1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岁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893,821.16元;②岁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以893,821.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岁宝公司针对该案提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仍然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4、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诉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元盛公司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债务履行协议书》中涉及2015-2016年度体东名城新接网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利息部分无效;②返还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4,516,041.00元及利息387,493.60元;③请求判令岁宝公司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516,041.00元+387,493.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

2019年10月29日,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黑011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岁宝公司与元盛公司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债务履行协议书》中关于2015-2016年度体东名城新接网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利息部分无效;②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人民币4,516,041.00元;③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16日的利息244,163.16元;④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4,516,04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⑤驳回哈尔滨元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对该判决岁宝公司不服,向哈尔滨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收取的集中供热工程费属于合法经营收费。

5、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焦点律所)诉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公司)、哈尔滨阿城热电厂(阿城热电厂)、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8月10日,焦点律所出具起诉状。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决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486,689.8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②请求依法判决哈尔滨阿城热电厂、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对鸡东县银宝煤炭有限公司给付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③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岁宝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与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然工贸)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一案。

2017年11月28日,江海证券与萧然工贸之间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萧然工贸将其持有的吉华集团(股票代码603980)股票2,700万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质押给江海证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30,780万元人民币,目前融资余额26,780万元。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初分别为萧然工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萧然工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购,也未按期支付利息,江海证券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尽快偿还融资本金26,7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 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详见同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上网附件(《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的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7、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与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一案。

在待回购期间内,经申请人江海证券催告,被申请人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未能依约履行偿付本金及违约金的义务。申请人江海证券要求被申请人梅河口金河德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金秋、王平平、张华尽快偿还申请人江海证券的融资本金94,998,265.35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最终影响有待于仲裁的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而定。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公司2809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

至2020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0年4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证明书、股票帐户原件和出席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2908室

六、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投大厦29层(150028)

联 系 人:陈曦

联系电话:0451-51939825

传 真:0451-51939825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