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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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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及担保的公告

2020-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21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及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融资授信”),本议案尚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具体内容如下:

1、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0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72.0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金额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融资利率、种类、期限等内容以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要求,拟为上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氨纶”)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担保额度;

(2)华峰新材为其控股子公司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化工”)提供不超过4亿元的担保额度;为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材料”)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期限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止,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单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1、本次授信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15日

注册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华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从登

注册资本:657,029,532.63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氨纶产品的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重庆氨纶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6月18日

注册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

注册资本:120,3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票据式经营:苯、液氨;研发、生产、销售:氢气、环己烷(中间产品)、环己酮、环己醇混合物、硝酸、环己烯、正戊醇、二氧化碳、环己烷(副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聚氨酯产品制造和销售;印铁制罐制造和销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重庆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峰新材的控股子公司。

3、重庆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30日

注册地点: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聚氨酯系列产品、聚酯多元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印铁制罐制造、销售;道路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应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与公司关联关系:重庆新材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峰新材的控股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拟为上述重庆氨纶、重庆化工、重庆新材料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等依据各子公司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签署的协议确定。

五、董事会意见

1、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范围为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公司及子公司与拟融资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次担保不提供反担保。

4、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登载于2020年4月27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董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公司间担保总额为246,50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1.76%,全部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担保,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22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氨纶”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尤小平先生、林建一先生、潘基础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上述董事辞去所任公司董事及专业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董事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董事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尤小平先生、林建一先生、潘基础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公司于 2020 年 4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尤飞宇先生、尤飞锋先生、叶其伟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7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个人简历:

尤飞宇 男,1980年6月出生,硕士。曾任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控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EO等职务,现任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同时兼任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关联公司董事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尤小平先生、副董事长尤飞煌先生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尤飞锋 男,1985年3月出生,硕士。曾任优定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现任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多家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同时兼任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多家关联公司董事长。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尤小平先生、副董事长尤飞煌先生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叶其伟 男,1976年7月出生,本科。曾任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登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23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

资产所涉业绩承诺2019年度

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8号),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完成标的资产力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过户手续,2019 年 12 月 18 日该新 增 股 份 正 式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9年11月8日刊登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现将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期和承诺净利润

本次交易于2019年内实施完毕,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补偿方(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方承诺华峰新材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7,500万元、124,500万元和141,000万元,合计363,000万元。

上述净利润为华峰新材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且该净利润应为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其中,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对净利润的影响数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产生的收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增资或借款给标的公司的金额×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二)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确定

上市公司将于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聘请为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且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下同)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于业绩承诺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以专项审核报告认定为准。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三)业绩补偿

1、补偿方式

若华峰新材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优先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2、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承担的补偿责任

实际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前述公式计算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时,若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存在小数点的情形,则业绩承诺补偿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为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取整后再加1股。

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予冲回。

业绩承诺补偿方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比例,各自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即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承担补偿比例分别为66.40%、9.60%、12.00%、12.00%。

3、涉及转增、送股及现金股利的处理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的,业绩承诺方应将应补偿股份与其对应的因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而产生的孳息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4、股份和现金补偿程序

(1)在业绩承诺期内,若华峰新材出现需要业绩承诺补偿方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当期年报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补偿方应补偿股份数和现金,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向业绩承诺补偿方发出通知,并由上市公司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回购业绩承诺补偿方应补偿股份数,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补偿方共同指定华峰集团收取上述回购总价(人民币1.00元)。

(2)业绩承诺补偿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与上述股份回购相关的一切手续,并签署和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3)若出现上述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实施的情形,则业绩承诺补偿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后的6个月内,将等于上述业绩承诺补偿方当期补偿股份数的股份赠送给上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除业绩承诺补偿方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在册股东,除业绩承诺补偿方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在册股东按其持股数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补偿方持股数后上市公司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4)自上市公司确定补偿股份数之日起至股份补偿实施完毕,该部分股份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5)如依据协议需要进行现金补偿的,业绩承诺补偿方需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四)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华峰氨纶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的现金总额,则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4名业绩承诺补偿方应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优先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补偿方减值补偿总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根据业绩承诺已经补偿股份的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根据业绩承诺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

在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方减值补偿总额小于0时,按0取值。

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减值补偿额=业绩承诺补偿方减值补偿总额×承担补偿比例。

在计算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减值补偿总额小于0时,按0取值。

业绩承诺方各自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补偿方各自减值补偿额÷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发行股份的价格。

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与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市公司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数。

若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与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合计超过上市公司为购买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数,该差额部分股份按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对应的价值由各业绩承诺补偿方按承担补偿比例通过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于股份回购实施时赠予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的,业绩承诺方应将上述因减值测试尚应补偿的股份与其对应的因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而产生的孳息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内拟购买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五)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总额

无论如何,业绩承诺补偿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与现金补偿、减值测试补偿总计不超过标的股权的交易总对价。

二、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华峰新材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015.11万元,扣除募集配套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0.00元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015.11万元,大于2019年承诺净利润97,500万元,实现了2019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方2019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002064 股票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24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投资概况

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投资的主要内容

1、投资目的:为提高自己使用效率和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2、投资额度:累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风险投资的投资范围。

4、投资期限: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止。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由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投资理财资金仅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在具体购买决策时,公司将以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以及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为前提,并视现金流情况,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投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同时通过适度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示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谋求更大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决策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以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为原则,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将资金安全放在首位。

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将做好投资理财产品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对所购产品严格把关。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所购产品的动态变化,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室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事项的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资金运营、资本性开支等基础上,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尤其是短期的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内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氨纶 公告编号:2020-025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峰氨纶”)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准则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上接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