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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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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收益由公司收回,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但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或独立董事或成为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任职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则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 基础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0年4月 2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67元(2020年4月28日收盘价)

(2)有效期: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16.53%(采用上证指数最近四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4485%(采用东材科技所属证监会行业最近四年的平均股息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0年6月初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5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变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该准则,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该准则,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格式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本次新准则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2、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

3、新债务重组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明确了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公司对2019年1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4、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2019-16号)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调整:

(1)合并资产负债表: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 债”、“专项储备”项目。

(2)合并利润表: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效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监事会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6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调动管理层积极性,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公司将按照“集团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基地化运营”的管理模式,全面启动“基地化”组织机构变革,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如下:

一、成立技术中心、管理中心、财务中心。

1、技术中心下设东材研究院、安全环保部、工程部、技术中心办公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CNAS国家认可实验室。

2、管理中心下设战略管理部、总经办。

3、财务中心下设财务部、证券部、信息管理部。

二、撤销功能薄膜事业部,其业务划归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聚酯薄膜、聚丙烯薄膜、流延片材的生产经营管理。

三、撤销绝缘材料事业部、阻燃材料事业部、PVB材料事业部,其业务划归绵阳塘汛基地公司(筹),具体负责复合材料、涂布材料、聚酯材料、PVB材料、纸管芯的生产经营管理。

四、撤销光电材料事业部、电子材料事业部、绝缘树脂事业部,其业务划归江苏东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光学膜材料、电子材料(含绝缘树脂)的生产经营管理。

五、撤销品质中心,其体系管理、标准化管理职能划归技术中心下属技术中心办公室,其品质管理、检测中心职能分别划归对应基地公司。

六、撤销工程部,其工程项目管理、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划归技术中心下属工程部,其它职能分别划归对应基地公司。

七、撤销供应链管理部,其供应商管理、大宗物料采购筹划、发运管理职能划归管理中心下属战略管理部,其它职能分别划归对应基地公司。

八、撤销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其职能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划归管理中心下属战略管理部及各基地公司。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7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0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上接5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