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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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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86版)

独立意见: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业务量和公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报酬。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和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2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 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3. 财政部于 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财会〔2019〕6号通知,对财务报表部分项目进行了列报调整,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财会〔2019〕16号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财会(2019)16号)等准则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政策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 2020年 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确认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2.债务重组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2019 年6月17日起执行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报表列报政策

根据财政部财会〔2019〕6号及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相应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说明:

(1)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3)资产负债表新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债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合同负债”等项目;

(4)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5)明确“递延收益”行项目中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摊销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仍在该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行项目;

(6)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7)将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8)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9)现金流量表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上述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引起公司当期和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变动。

以上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3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2020年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

本次拟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二、交易的必要性说明

鉴于公司大宗业务规模大,终端客户多,为满足客户保供需求,公司日常需保有必要的现货自营库存,同时出于为客户锁定成本考虑,公司经营过程也会存在远期交货的锁价订单。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同时促进业务转型发展,2020年公司拟根据《公司期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和基差管理业务。

三、拟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类型:根据经营需要在国内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风险管理机构开展套期保值、库存管理、期现对冲、盘面对冲、买入或卖出交割等业务。

2、交易品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炭、焦煤、动力煤、铁矿石、沥青、铜、铝、锌、镍、硅铁、锰硅、甲醇、PTA、乙二醇、天然橡胶等及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交易品种(增加交易品种需董事会确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品种除外)。不锈钢期货品种目前已在上期所上市交易,2020年公司拟增加该品种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

3、交易数量: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公司现货自营库存总量(也包括采购成本已经锁定但供应商未发货或已发货未到货的资源数量)和销售锁价合同未执行总量为最高卖出、买入套保头寸限额;盘面基差管理交易:双向开仓数量必须严格执行对冲交易配比;其它交易类型均按《公司期货管理办法》等相关衍生品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

4、保证金最高金额为:任意时点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不含实物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

5、风控小组:由公司风控分管领导、相关事业部分管领导、风控法务部、经营管理部、物流管理部、财务资产管理部和资金运营部的责任人组成。风控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其他为组员。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风控法务部对日常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授权纪检审计部对衍生品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定期稽核;风控法务部及纪检审计部应做好监管工作,发现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7、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管理制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期货管理办法》及《期货风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五、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因期交所交易制度设计完善,钢材、铁矿、焦炭等期货合约成交活跃,保证金监管严密,公司期货交易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资金风险较小。鉴于期货的金融属性,交易合约价格走势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与基本面的反向偏离,导致不利基差(期现价差)的发生而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但从一般规律来看,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总体上趋于一致,因此基差风险属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

1、公司为规范套期保值、基差管理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套期保值、基差管理的监督,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已制定了《公司期货管理办法》等相关衍生品管理制度,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制度进行完善与修订,《公司期货管理办法》对公司套保对冲的原则、条件、交易的实施、资金管理、头寸管理、止损机制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成立风控小组,按《公司期货管理办法》等相关衍生品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审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决策流程、审核公司衍生品决策流程、对大额卖出交割进行决策等,公司风控小组会议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小组成员同意后通过;

3、具体操作上,交易指令严格审批,交易资金严密监管,指令下达与交易下单分离,持仓情况透明化,动态风险预警报告、监督部门定期审计等,均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公司坚决禁止投机交易。

六、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策略说明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业务单位现货自营库存或工程项目锁单保值、避险的运作,严禁以投机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套保头寸控制在现货库存或项目锁单量的合理比例以内。针对现货库存或项目锁单,适时在期货等衍生品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套保。

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的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机会错失或持仓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套期保值计划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造成严重损失。

七、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炭、焦煤、动力煤、铁矿石、沥青、铜、铝、锌、镍、硅铁、锰硅、甲醇、PTA、乙二醇、天然橡胶、不锈钢等交易品种,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八、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及列报。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0-3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0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预计2020年度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54,400万元。去年同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总金额为92,859.03万元。

本次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袁仁军先生、张端清先生、丁建国先生、滕振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需回避表决。

二、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注:2019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

(二)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注:①公司与浙江交通集团及其关联方2019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业务部门与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11月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8笔,共计653.24万元;

②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至12月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共计800万元已经公司2019年10月17日第三十九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实际发生金额794.32万元。

三、主要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 杭州市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俞志宏

注册资本 3,160,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 2001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 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 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浙江交通集团总资产4,751.51亿元,净资产1,596.55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477.89亿元,净利润79.60亿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浙江交通集团于2016年1月27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56,413,9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交通集团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交通集团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组建而成的省级交通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于2001年12月注册成立,拥有各级企业305家,控股上市公司4家;连续13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列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5位。企业信用良好,资金雄厚,经营状况稳健,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2、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479室

法定代表人 杨栋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 2016年3月17日

经营范围 燃气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凭许可证经营)。天然气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建设投资及项目运行管理服务,投资管理,物业管理,电力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3.18亿元,净资产1.94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45亿元,净利润0.03亿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二级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交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控股二级子公司,对外投资16家公司,具有11处分支机构,经营状况较好,企业信用良好,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3、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 邵文年

注册资本 142,8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1999年5月20日

经营范围 住宿和餐饮服务(限下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道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船闸、机场、市政、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养护、技术服务,地下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咨询服务,材料试验,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的销售,工程机械的修造和租赁(不含起重设备维修),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经营进出口业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9月30日,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266.79亿元,净资产48.37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58.67亿元,净利润5.12亿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1)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连续被浙江省工商局评为信用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经营状况稳健,企业信用良好,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4、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7幢3楼326室

法定代表人 吴伟

注册资本 84,1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 2015年8月10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道路、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租赁、销售、维修,石料、矿产品、沥青、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节能环保产品、交通安全设施产品、养护材料及设备、苗木的销售,以及从事进出口业务。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12月31日,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19.52亿元,净资产10.70亿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9.28亿元,净利润0.77亿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履约能力:浙江交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为浙江交通集团全资子公司,目前实际管理资产超过50亿元,企业信用良好,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经查询,以上4家关联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结算价。市场价格是指业务所在区域市场的可比规格、可比品牌的报价。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本公司作为主营金属材料、冶金原料、建筑材料等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的上市公司,可以为浙江交通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工程项目的物资配供配送服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市场价向浙江交通集团租赁办公场地、获得培训服务属于正常和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与浙江交通集团建立长期稳定合作的关系符合本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拓宽业务领域,提升经营业绩,减少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此类日常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保证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付款(收款)条件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没有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