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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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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3版)

2020-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6.4.1.2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6.4.1.3 投资业务情况

6.4.1.4 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6.4.1.5 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6.4.1.6 表外业务情况

6.4.1.7 本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2019年度本公司信托业务收入为6,000.62万元,均为以手续费及佣金确认的信托业务收入。

6.4.2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4.2.1 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6.4.2.1.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1.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

6.4.2.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其他类”指除投向证券及股权外的其他投资类业务。)

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3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6.4.2.4 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19年,我司基于业务发展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持续探索业务创新。围绕监管要求,始终将信托回归本源作为我司信托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基于此前年度的工作积累,公司通过行业层面系统、持续地研究,梳理服务信托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模式,探索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等重要方向,完善产品线设置并夯实债券、便利金融等业务的运营管理,抓住业务发展机会。

6.4.2.5报告期内,本公司依法依规审慎履行受托人职责,未发生因本公司自身责任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金额为10,332万元,已达注册资本的20%。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信托赔偿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因未发生管理失职的情况,本年度未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公司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注:1、“关联交易”定义以《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有关规定为准。具体定价政策:首先,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如果缺乏市场公允价格的,比照相关类似业务或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上述两种价格都不存在,则按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定。

2、关联交易除了本年度内新增的大成基金应付股利,其余均为历史形成。

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6.5.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5.3.1 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2 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 固信交易情况

6.5.3.3.2信信交易情况

6.5.4本公司本期无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情况,且没有为关联方担保发生垫款的事项。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6.6.1固有业务执行的会计制度

本公司固有业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6.6.2信托业务执行会计制度

本公司信托业务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

七、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 利润实现情况

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3,806.55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2,941.46万元。

2. 利润分配情况

7.2主要财务指标

注: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x 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 x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 (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 …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 /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八、特别事项简要揭示

8.1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动。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原总裁陈乃道先生、副总裁万刚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陈乃道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公司董事长吴庆斌先生代为履行总裁职责,万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并经上海银保监局核准,胡杰先生就任公司合规总监。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未发生变动,公司股东未提名董监事。

8.3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信托项下诉讼

1、重大未决诉讼

(1)2019年,公司“中泰·弘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19年7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经审理,截至目前,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2019年,公司“中泰·恒泰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青海省投、桥头铝电、西部水电和三江水电,请求法院判令青海省投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回购基本价款+回购溢价款),并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判令桥头铝电、西部水电和三江水电对青海省投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19年8月15日,本案移交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并于2020年1月7日开庭审理。目前本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司胜诉。

2、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公司“中泰·瑞泰1号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现违约情形,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对融资方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及抵押人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7月17日一审判决我司胜诉,抵押人上诉至上海高院。2019年2月12日,上海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我司胜诉。目前正在执行中。

抵押人江苏全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申请目前在正在审查中。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程序不停止。

3、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1)公司“中泰·庆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融资方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19年8月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对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庆阳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上诉期内,被告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于2019年12月12日生效。目前正在执行中。

(2)公司“中泰·金泰3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对手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公司于2019年7月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起诉后,公司与交易对手达成案外和解,融资人已全额还本付息,公司于2019年10月撤诉。

(3)2019年,公司“中泰·贵州凯里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方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融资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还款,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经上海金融法院调解,并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涉诉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调解结案。目前正在执行中。该项目已全额兑付自然人投资者本息,机构投资者已展期。

固有项下诉讼

2018年,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争议向湖南高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已于2018年4月9日一审开庭,一审判决我司败诉。我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终审判决,我司胜诉,本案已结案。

8.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受的处罚

1、报告期内,我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处罚;

2、报告期内,我司受监管处罚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我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10号)。

(2)2019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向我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4号)。

针对处罚,我司已严格落实监管意见,切实整改、进行内部处罚和问责,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全员合规意识。

8.5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上海银保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我司进行了第二次全面风险排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我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风险提示。我司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向董事会、股东单位等相关各方通报相关内容,敦促落实,并建立整改台账,将贯彻落实监管部门监管意见的具体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明确落实整改的部门分工和责任,要求责任部门全面开展整改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整改落实情况表及已完成工作的佐证材料。后续我司将持续推进整改措施,按时完成监管整改要求。

上海银保监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我司进行了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现场督察,就期间发现的部分网络安全问题提出监管意见。我司迅速响应,针对监管意见制定了相应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12月26日,上海银保监局对我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基本认可我司整改工作。

8.6本年度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B007版发布《关于总裁变动的公告》。

8.7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内部控制实施符合监管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过程中未见违法违纪或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