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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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应参加会议监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6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刚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年度报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828,503,191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需派发现金红利8,285,031.91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配实施期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公司因回购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2019年度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刘刚先生、高珺女士)回避。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7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9、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3.12元/股调整至3.11元/股。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同意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6,277,458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提名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同意提名刘刚先生、高珺女士、袁坤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1.刘刚先生:196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历任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处长;2017年6月至今任青岛市市直企业监事会主席。
刘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除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高珺女士:196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专科学历,现任公司监事,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党群办主任;历任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高珺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袁坤芳先生:1969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行政管理与环境工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现任公司监事;历任双星机械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双星地产副书记、供应链本部党委副书记。
袁坤芳先生持有公司19,373股限制性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多年审计服务,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立信事务所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19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 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2019年,立信新增注册会计师414人,减少注册会计师387人。
3、业务规模
2018年度业务收入37.2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7.06 亿元。2018年度立信为近1万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56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18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2017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2018年3次,2019年0次;2017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3次,2018年5次,2019年9次,2020年1-3月5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董洪军
■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 程海霞
■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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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中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并对其2019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立信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审计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且其在负责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客观、公正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已连续七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该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得到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2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预计在2020年内与相关关联方发生不超过人民币217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最终以7票同意、2票回避(回避表决的董事为柴永森、张军华)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相关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股东将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2、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3、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0年09月12日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运营;自营进出口业务;服装鞋帽、袜、棉布、运动器械制造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工模器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百货、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轮胎、纸、皮革、合成革;生产销售等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双星集团(不含锦湖轮胎业务模块)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344,204.3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26,745.29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054.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锦湖轮胎株式会社
英文名称:KUMHO TIRE CO.,INC
住所:光州广域市光山区鱼登大路658号(素村洞)
代表者:全大真
股本:约84.64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主营业务:轮胎的生产和销售
股东情况:双星集团的子公司星微韩国株式会社持股45%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锦湖轮胎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235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75.94亿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140.32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伊克斯达(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9月26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A座1710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宗良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70212MA3ELFAUXT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以自有资金对循环利用项目进行投资,循环利用装备和产品销售,轮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截止2019年12月31日,伊克斯达控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2,39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866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交易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将由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可以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订单,充分发挥本公司机械装备加工方面的产能和优势;充分利用关联方优势销售网络和影响力提升双星轮胎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和品牌形象。在市场公允定价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有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对方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直接、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与伊克斯达(含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做出的,可以利用各关联方的资源和订单,充分发挥本公司轮胎和智能装备业务领域的产能和优势,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积极影响,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与锦湖轮胎(含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双星轮胎和锦湖轮胎的协同效应,通过锦湖轮胎在国内外的优势销售网络和影响力提升双星轮胎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和品牌形象,对公司业务扩展具有积极作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3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投资金额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币6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现金管理投资的理财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率要求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主要方式是通过金融机构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4、现金管理的期限
本次现金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5、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自有闲置资金。
6、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的文件并处理具体事宜。
二、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现金管理使用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6亿元,已经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金管理投资的理财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率要求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进行现金管理期间,将根据现金流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现金管理产品购回或赎回。公司对现金管理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与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收益。
五、相关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对现金管理的有效管理,控制风险,公司有关现金管理业务将严格
按照《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投资行为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4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2017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收入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5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18年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5、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2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24,45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77,45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19年8月7日,公司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828,503,19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调整: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为3.12元/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3.12-0.01=3.1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277,458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11元/股
2018年2月27日,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28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868,662股。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77,458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18年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5、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年2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24,45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77,45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因部分员工离职原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因激励对象中有20名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其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主体资格。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上述20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71,50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1,365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因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80%;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低于75%,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将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5,305,95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305,958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01,529.38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共计将回购注销6,277,458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项目授予总股份数的33.27%。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6,277,458股,公司总股本将由828,503,191股减少至822,225,733股。
四、本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971,500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
2、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由于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将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5,305,95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1元/股。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277,458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等原因,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同意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6,277,458股,回购价格为3.11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0-017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77,458股,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828,503,191股的0.76%%,公司总股本将由828,503,191股变更为822,225,733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6,277,458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28,503,191元变更为822,225,733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