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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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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0-03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7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8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2,033,988,51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帐户上已回购股份16,100,000股后股本数为2,017,888,517股,以此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3,577,703.40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2,017,888,517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如下:

1、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17,888,517×0.20)÷2,033,988,517≈0.1984元/股

2、因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4)÷(1+0)=前收盘价格-0.1984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公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吉林省通化县东宝新村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5-5088025 0435-5088126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