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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公告

2020-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2020一043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司法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2020年5月19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的告知函:“森工集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2020)吉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吉01破申45号《决定书》。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

本次司法重整范围不包括上市公司。

二、公司控股股东司法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监管规定规范运作,资产、业务、财务、机构和人员等均独立于森工集团。公司不存在为森工集团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森工集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次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如下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35,354,0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3%,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泉林业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91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森工集团和吉林省泉阳泉林业局合计持有森工集团股份总数的33.52%。森工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司法重整程序,预计本次司法重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森工集团本次司法重整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截至2019年末,公司与森工集团之间存在5家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其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5.80亿元(未经审计);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0.07亿元,上述联营企业股权价值可能随着森工集团重整程序的推进而受到影响,具体影响仍在测算中。

三、其他提示

森工集团司法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森工集团司法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