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0-020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14:30至16: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文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198,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8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381,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3%。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30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6,924,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381,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9,827,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42%;反对股份5,371,1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8%;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26,934,34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38%;反对股份5,371,16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62%;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2020年度贷款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投资大庸古城项目建设及延迟开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5,157,56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股份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32,264,51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31%;反对股份41,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股份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柳清、朱胜辉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