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ST 新亿聘请年审会计师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20-033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ST 新亿聘请年审会计师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 新亿聘请年审会计师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20】0539号),问询函全文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披露了聘请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三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公告显示,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 原合伙人李哲等人表示,吴育堂在尚未成为深圳堂堂合伙人之前, 擅自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违背深圳堂堂真实意愿,私自让员工吴某在深圳堂堂与公司的业务约定书上盖章。请公司、深圳堂堂、吴育堂核实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原业务约定书是否有效。
二、公告显示,在深圳堂堂原合伙人李哲等人不同意在二次问询函回复上加盖公章情况下,吴育堂“将原以备不时之需的盖有深圳堂堂公章的纸张打印了上交所的回复”。请深圳堂堂、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及吴育堂核实并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回复函是否为深圳堂堂的真实意思表达。请相关方严肃对待问询函回复工作,加强内部控制。
三、深圳堂堂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审计机构并充分尊重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堂堂及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吴育堂等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核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0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0】0539 号
关于*ST 新亿聘请年审会计师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披露了聘请年审会计师相关事项三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要求如下。
一、公告显示,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 原合伙人李哲等人表示,吴育堂在尚未成为深圳堂堂合伙人之前, 擅自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违背深圳堂堂真实意愿,私自让员工吴某在深圳堂堂与公司的业务约定书上盖章。请公司、深圳堂堂、吴育堂核实并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原业务约定书是否有效。
二、公告显示,在深圳堂堂原合伙人李哲等人不同意在二次问询函回复上加盖公章情况下,吴育堂“将原以备不时之需的盖有深圳堂堂公章的纸张打印了上交所的回复”。请深圳堂堂、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及吴育堂核实并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回复函是否为深圳堂堂的真实意思表达。请相关方严肃对待问询函回复工作,加强内部控制。
三、深圳堂堂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尽快聘请审计机构并充分尊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堂堂及李哲、陈建生、邓颖俊、吴育堂等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严肃追责,并提请证监会核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监管二部
二〇 〇年五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