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
有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记者 梁敏 李苑 陈芳 ○编辑 林坚
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制度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改革开放40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采取了七编制体例,即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构成,共1260条。就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上证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物权编:增加居住权规定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在民法典草案分编中,物权编草案排在了第一编。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从现行物权法修改而来的物权编草案,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王利明认为,居住权可以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既有的以房养老模式,由于老年人只能售房后获得债权,因而对老年人而言有较大风险。不少老年人在同意设置该模式后,又反悔并要求终止合同,这说明这种模式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机制。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则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
“居住权人依法能够对特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这种使用必须是自己用来居住,不能出租、不能转让,这是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通过多层次的产权机构来解决居住问题,有利于分散居住需求,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
合同编:完善电子合同订立、禁止高利放贷
网购在线约定、双方预约购房……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等的发展,社会关系、经济行为愈加复杂。如何让法律更好地保护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草案中,合同编占了近一半。其中,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同编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做了规定。
电子合同怎样才算订立?合同编草案中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此外,收货人签收电子合同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买受人签收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没有签收之前,所有交付损失、交付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也是为了加强对于买受人的保护。这加强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特别在互联网交易上迎合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反映了一些最新需求。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还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对高利贷行为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这是社会基本共识。此外,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人格权编:加强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王利明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
王利明介绍,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一条毁损某公司名誉的不实信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导致整个公司破产。民法典草案规定禁令制度,由法院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发布禁令,既有利于规范此类行为,也有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可以说,人格权编规定禁令制度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