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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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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转债代码:113034 转债简称:滨化转债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0号文)核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总额为2,4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72,051,566.0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16日全部到账,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0)第000005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1)。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子公司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华新材料”)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碳三碳四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滨华新材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5月27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滨华新材料(甲方2)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2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1、甲方2、乙方等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和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和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1和甲方2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1和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澎、郭哲、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如果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在当日17:3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和甲方2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1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1和甲方2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另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丙方发现甲方1、甲方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