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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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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于5月25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2020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与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会议由董事长曹永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20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曹永贵、曹永德、张平西、许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8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5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2020年5月29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银业科技园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柏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20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7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

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协议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及概述

公司近年受金融去杠杆、中美贸易战、资管新规、银行风控力度加大的影响,出现了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债务不能偿还,涉及多起诉讼纠纷,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2019年12月18日,公司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对公司合计存在人民币10.1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化解债务风险,尽快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协商情况,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分别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应付的金额为6,600万元(大写:陆仟陆佰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农业银行郴州分行应付的金额为1,54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农业银行郴州分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2,48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捌拾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对恒丰银行长沙分行应付的金额为14,324,314.2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贰角伍分)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恒丰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4亿元,其中6.166亿元已达成解决方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曹永贵先生,曹永贵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公司股份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

三、公司与债权人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标的债务”系指截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乙方欠付甲方的债务总额中的一部分,即人民币6,60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

1.2“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2.1标的债务转让及代偿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主合同项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四、公司与债权人农业银行郴州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债务总额”,系指截至2020年5月26日,经甲乙双方对账,乙方共欠付甲方本金人民币11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罚息、其他费用等以实际转让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1.2“标的债务”系指截至2020年5月26日,乙方欠付甲方的债务总额本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币1,54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万元整)。

1.3“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2.1标的债务转让及代偿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五、公司与债权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债务总额”,系指截至2020年5月28日,经甲乙双方对账,乙方共欠付甲方本金人民币18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壹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罚息、其他费用等以实际转让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1.2“标的债务”系乙方未付甲方的部分债务本金及截止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乙方未偿付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即:人民币2,480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万元整)。

1.3“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2.1标的债务转让及代偿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丁方对前述乙方转移至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六、公司与债权人恒丰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债务总额”,系指截至2020年5月22日,经甲乙双方对账,乙方共欠付甲方本金人民币143,243,142.54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贰拾肆万叁仟壹佰肆拾贰元伍角肆分),利息、违约金、罚息、其他费用等以实际转让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1.2“标的债务”系指截至2020年5月22日,乙方欠付甲方的债务本息中的一部分,即:人民币14,324,314.25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贰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贰角伍分)。

1.3“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2.1标的债务转让及代偿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七、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协议是协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上述协议的签订,对满足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对公司加快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带来积极的影响。

上述《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分别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签订此协议。

九、监事会意见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公司分别与债权人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农业银行郴州分行、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恒丰银行长沙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债权人建设银行郴州南大支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5、公司与债权人农业银行郴州分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6、公司与债权人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7、公司与债权人恒丰银行长沙分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8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9:15一2020年5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科技园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曹永德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628,1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24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2,309,5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8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1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373%。

(4)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二)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中明、王乾坤;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08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署了《调解协议》。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荣凯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曹永贵

被告五:许丽

被告六:李火荣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二期直接融资工具回购本金合计4,000万元;

(2)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立即向原告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80,273.97元(以第一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4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第二期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合计272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嗣后违约金(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判令被告祥荣凯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8万元;

(4)判令原告对票据号码为230758800555820181105282928211 (金额2,000万元)、230758800555820181106283602730 (金额2,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原告在该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签订《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认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2%,产品期限为268天,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7月3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又签订《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产品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认购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12%,产品期限为268天,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祥荣凯公司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签订《票据质押协议》,约定被告祥荣凯公司将其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原告,票据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承兑人、保兑函出具人为被告金贵银业。2018年11月5日,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出具《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鲁金直融·祥荣凯2018年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担保函》 (第一期直接融资工具)、《担保函》 (第二期直接融资工具),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金贵银业公司分别就上述两期融资产品分别签订《投资款与投资收益差额补足协议》。上述协议签署后,山东金融交易中心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11月8日向被告祥荣凯公司转款2,000万元、2,000万元。协议约定的融资工具到期后,被告祥荣凯公司未能按协约定兑付,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要求被告金贵银业公司承兑汇票,被告拒付。被告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未按约定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金贵银业公司未能根据协议要求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起诉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及《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祥荣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李火荣银行存款5,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鲁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30、2020-15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执行通知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2民初623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股权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76、2019-110、2020-042)。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执行通知如下:

(1)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82,713,147.45元;

(2)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截止2019年4月25日为2,052,944.23元;第二阶段违约金以82,713,147.45元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3)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72,000元;

(4)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支付案件受理费466,840元;

(6)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45、2020-029)。

4、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执行通知如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7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中熔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48,929.44元;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负担申请执行费79,849元。

(以上金额以实际结案之日核算为准)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76)。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一致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与金贵银业于2019年9月20日、9月25日、9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Z430703800LDZJ201900010、HTU430703800FBWB201900001、HTU430703800FBWB201900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三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经到期。

(2)金贵银业立即按2019年9月20日、9月25日、9月2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TZ430703800LDZJ201900010、HTU430703800FBWB201900001、HTU430703800FBWB20190000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各项债务。

(3)金贵银业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900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承兑协议》(合同编号为:建郴南大银承(2019)038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1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2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3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4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5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6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7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8号、建郴南大银承(2019)059号)约定计算至垫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上述第(2)、(3)项债权对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5055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8,347.7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就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对金贵银业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8)苏仙不动产权第0016354号抵押土地的拍卖、变卖价款以人民币3343.54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6)曹永贵、许丽在人民币10亿元范围内对金贵银业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案件受理费2,516,161元,减半收取1,258,080.5元,由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

(8)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及《民事裁定书》(2020)鲁01民初1339号;

2、《执行通知书》(2020)京02执481号;

3、《执行通知书》(2020)川01执1332号;

4、《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3259号;

5、《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