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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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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结构性存款乱象需从四方面入手

2020-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莫开伟

□莫开伟

近日,据媒体披露,继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整治结构性存款业务之后,多地银保监局正酝酿出台整顿措施,已有银保监局针对辖内结构性存款增速过快的银行发出业务风险提示:要求逐月降低结构性存款规模,在年末将总量控制在政策要求范围之内。

所谓银行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但事实上,现在银行结构性存款却有不少变了味,相当数量的结构性存款根本就是一般的普通性存款,把全部风险都放在了银行身上,其风险由银行“兜底”刚兑,没有让存款人承担任何风险,产生了一种不良的银行存款导向。

正是因为各银行热衷于结构性存款,才使得结构性存款规模出现了非正常的扩大。2019年底结构性结构只有10.98万亿元,而今年4月底增长到了12.14万亿元,增长幅度为10.56%。这其实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其实,近几年结构性存款也一直是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监管部门为此出台了相关监管措施,然而治理却收效甚微。其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近年商业银行同业空转、非标通道等业务受到严厉监管,尤其理财新规发布之后,商业银行负债更是受到较大制约,为突破监管限制,有些银行打起了监管“擦边球”。其次,监管部门虽然将结构性存款纳入了监管范围,但缺乏相应监管法规,对在结构性存款弄虚作假的商业银行处罚过轻。最后,银行机构设立过多,已到严重的饱和状态,尤其是小法人银行过多,在存款业务上相互不惜成本的争抢现象已到相当激烈的程度。

由此,要从根本上遏制结构性存款市场乱象,应当从四方面着手。其一,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将结构性存款纳入有效法治监管轨道。应制订专门的结构性存款监管办法,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范畴、开展规模、开展标的和方式及相关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消除监管法制缺位现象。其二,及时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将商业银行所有结构性存款及其行为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消除监管真空。设立结构性存款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其三,及时加强引导,消除存款竞争上的本位主义思想,为净化存款竞争环境奠定坚实基础。督促商业银行开展系统学习或培训,让其自觉开展自我排查,让结构性存款回归本源和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其四,对商业银行机构在空间上进行重新布局,对银行机构设置过多的地区适当进行撤并重组,消除为完成业绩盲目争夺存款,而加剧结构性存款混乱无序的内耗式竞争现象,为彻底整治结构性存款市场营造有利的竞争环境。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