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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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5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914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仁智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掌福资产借款31,200,000元,利息382,942.46元;

2、仁智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掌福资产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6,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仁智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掌福资产律师费200,000元;

4、仁智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掌福资产保全保险费27,200元;

5、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仁智股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仁智股份追偿;

7、陈昊旻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仁智股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陈昊旻履行本判决第七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仁智股份追偿;

9、金环对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仁智股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金环履行本判决第九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仁智股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律师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1,202元,由掌福资产负担394元,由仁智股份、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昊旻、金环共同负担220,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汇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公司准备提交诉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