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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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银行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中证银行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第十一部分投资组合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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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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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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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一)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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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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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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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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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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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二)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十一、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一)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二)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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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三)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一)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农业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1)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虚假代理业务等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9日对公司做出罚款合计50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农业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民生银行”的发行主体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规模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年4月2日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6号);由于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审查不严格,贷款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年4月2日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由于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以贷收贷,掩盖资产真实质量;贴现资金回流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滚动循环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年4月2日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银保监罚决字〔2019〕80号);由于存在民生银行总行同业票据业务管理失控,民生银行总行违反内控指引要求计量转贴现卖断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民生银行总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理不到位等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4日对公司做出合计700万元的行政罚款(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由于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违法事实,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2月10日对公司做出罚款2360万元的行政处罚(银罚字【2020】1号)。民生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平安银行”的发行主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1)汽车金融事业部将贷款调查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2)代理保险销售的人员为非商业银行人员;(3)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水平等15项违法事实,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公司做出罚款720万元的行政处罚(深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平安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交通银行”的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1)授信审批不审慎;(2)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承担管理责任等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公司做出合计150万元的行政罚款(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交通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浦发银行”的发行主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1)对成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2)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3)轮岗制度执行不力等违法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对公司做出罚款合计130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浦发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北京银行”的发行主体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同业投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北京银保监局于2019年9月3日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由于存在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违法事实,北京银保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38号)。北京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4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二)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三)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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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五)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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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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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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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19年5月10日转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三部分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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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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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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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本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7日内1.50%,7日及以上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第十四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更新。
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5、“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
6、“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及历史走势图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
7、“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新增关于投资科创板的风险揭示内容。
8、“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