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2020年6月10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总股本为3,066,135,89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股份49,505,12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3,016,630,765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16,630,765×0.10)÷3,066,135,890≈0.09839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839)+0] ÷(1+0)
=前收盘价格-0.09839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中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2369661)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即“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天科技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599505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49
转债代码:110051 转债简称:中天转债
转股代码:190051 转股简称:中天转股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天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0.19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0.09元/股
● 中天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7月16日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965,12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并于2019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中天转债,债券代码:11005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中天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因此,“中天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0.19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每股现金红利D为0.09839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依据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因此,调整后转股价P1=P0-D=10.19元/股-0.09839元/股≈10.09元/股。
根据上述规则,“中天转债”转股价格由10.19元/股,调整为10.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6日起生效,同时“中天转股”(转股代码“190051”)已自2020年7月8日起开始停牌,2020年7月16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