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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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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7-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4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团泊与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招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胜地产”)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未按各方签署的代建相关协议约定向其按期支付代建款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代建各项费用223665308.56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利息40891559.35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团泊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8716321.74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与本案诉讼相关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暂计:313273189.64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传票,本案涉诉金额313273189.64元(含工程代建各项费用及违约金)。原告招胜地产于2019年11月12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初701号,裁定查封、冻结松江团泊、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273189.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就本案进行了问询,期间,双方均有意向达成和解,公司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根据公司的资产情况提出了债务冲抵方案,并向其提供进一步的抵押担保。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判决。

二、松江置地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的“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因松江置地未在项目竣工后按期支付工程款,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249004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1382490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5日,违约金2823159.87元)。

第1、2项计至2019年11月5日止合计为141072163.87元。

3、判令原告就“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3824900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收到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传票,本案涉诉金额141072163.87元(含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津01民初1103,双方于2019年12月18日签署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公司以现金和房产抵偿工程款。公司后续将根据和解协议,分期支付工程款。

三、公司、卓朗科技、松江集团、松江恒通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

被告一: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因卓朗科技未能按时支付利息,靖江农商行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5160000元,本息合计13416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4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9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298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对《抵押合同》((委托)靖商银抵字[2018]第0917023-1、0917023-2、0917023-3号)上所载明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收到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传票,本案涉诉金额148779800元(含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

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苏02民初134号,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根据和解协议积极筹措资金,继续逐步偿还借款,并与债权人积极充分沟通,取得对方的充分理解。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已一审终结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上述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