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理财2号避险增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生效
暨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的公告
(以下简称“我司”)作为华安理财2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的管理人,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华安理财2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公告》。
截至2020年7月14日,华安理财2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变更征询工作,变更后的本产品名称将改为“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于2020年 7月15日生效。
我司自《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
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年7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开放申购。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收取申购费。本集合计划C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C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费用由申购C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每次赎回集合计划份额不得低于1份,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1)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A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持有人赎回A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注:一个月以30日计算。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华安理财2号避险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26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张亚伟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华安证券汇赢增利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6)咨询方式: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95318,公司网址:http://www.hazq.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