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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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交易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202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8 证券简称:天创时尚 公告编号:临2020-052

债券代码:113589 债券简称:天创转债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交易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天创转债”)6,000,000 张,发行总金额600,000,000元。其中公司大股东平潭禾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禾天”)持有天创转债1,239,190张,认购比例2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6日,公司接到公司大股东平潭禾天通知,其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累计卖出天创转债600,000张,占发行总量的10%。

截至本公告日,平潭禾天合计持有天创转债639,190张,发行总量的10.65%

特此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608 证券简称:天创时尚 公告编号:临2020-053

债券代码:113589 债券简称:天创转债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6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60,000.00元后,净筹得人民币593,140,0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555号的《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菁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广州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1118998,截止2020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51,3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权炼、郑灶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菁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4673293006,截止2020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权炼(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01200316)、郑灶顺(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1108047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备查文件

1、公司、华菁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华菁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