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7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2020-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九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7月14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791,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1日实施完毕。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2571元/股调整为5.107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

此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68,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46,791,324股变更为346,623,324股,注册资本将由346,791,324.00元变更为346,623,324.00元。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全资子公司江苏万盛大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盛”)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含)。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未超出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如下:

最终授信额度将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万盛股份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上午11点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0年7月14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岚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791,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1日实施完毕。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2571元/股调整为5.1071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68,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346,791,324股变更为346,623,324股,注册资本将由346,791,324.00元变更为346,623,324.00元。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51元/股调整为5.2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7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2020年5月18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46,791,3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0-V= 5.2571-0.15 =5.1071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

进行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51元/股调整为5.2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7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宋丽娟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8,000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0年7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2571元/股调整为5.1071元/股。

本次回购涉及的金额为857,992.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46,623,324股。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

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鉴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68,000股,在本次的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346,791,324股变更为346,623,324股,注册资本将由346,791,324元变更为346,623,324元,并因此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的对照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注销、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的全部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公司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168,000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46,791,324.00元变更为人民币346,623,324.00元,公司总股本将由346,791,324股变更为346,623,324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关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临海两水开发区聚景路8号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7000

2、申报时间: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30日每个工作日的9:00-11:00;14:00-17:00。

3、联系人:阮丹丹

4、电话:0576-85322099

5、传真:0576-85174990、0576-85322099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并将于实施完成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