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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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0-104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楼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人,代表股份110,466,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00,808,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61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58,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11,695,6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4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5,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95,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5,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关联股东赵一波、陈秀明、李赫、谢凌宇、卢宏广、唐文志、马岩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466,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695,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沈申琰、颜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