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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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2020-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900951 证券简称:退市大化 公告编号:2020-071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51,206,091.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涉案金额51,206,091.46元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案件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辽0213民初1500号)、((2020)辽0213民初1508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57号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213民初1500号)、((2020)辽0213民初1508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申请规定,对(2020)辽0213民初1500号案件判决如下:

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8,088,32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2020)辽0213民初1508号案件判决如下:

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3,117,766.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公司已经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涉案金额51,206,091.46元计入应付账款科目中,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出时,该案件尚未执行,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

● 报备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13民初1500号、 (2020)辽0213民初1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