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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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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实该调整了

2020-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莫开伟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这个利率标准太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正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司法条款是与时俱进的。有了最高法这个明确的态度,相信一定会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现实经济运行实际更加吻合、协调,起到有效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总之,这将是我国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次重大改革,非常值得期待。

至于为何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理由其实相当充足,从现实看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首先,这是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时俱进的需要。现行民间借贷利率设定的24%司法上限,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依据的是不超过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的4倍,当时银行普遍基准利率在6%左右,从这个利率水平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上限基本适合当时金融生活的实际。而目前金融机构基准利率比2015年至少下降了20%至30%,如果还继续维持24%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显得与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格格不入。并且就我国目前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实体企业经营普遍艰难,盈利能力低,民间投资渠道受阻,投资获利能力下降,且央行已多次通降准推低利率水平,如果还维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可能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复苏的障碍。

其次,这是进一步引导社会金融活动转向普惠的需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实证明,金融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行普惠金融服务,而我国目前金融服务实际是资金供给和资金价格存在“双轨制”格局:即国有银行机构供应的资金利率低但条件苛刻,一般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的中小微实体企业和民众难以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条件宽松但借贷成本畸高,让很多人无力承担高利盘剥。而且,正是由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这种贷款利率的巨大差距,为利益寻租金融腐败提供了土壤。因为民间借贷利率畸高,很多的社会资金被吸引到民间借贷领域,甚至有部分银行信贷资金变道流入民间借贷领域。只有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到与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上限基本接近或相等的水平,才能确保银行机构踏实践行普惠金融社会责任,真正遏制银行领域的腐败行为滋生。

再次,这是进一步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高利贷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长期被禁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行各业对资金需求剧增,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不可否认的是,它在解决企业或个人临时性资金不足、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尤其是民间非法高利贷的复活,诱发了大量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实际上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过高借贷利率加重了借贷人的财务负担,不少因为无法承受高利息支出的借贷企业采取躲债、赖债等手段,不利于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借贷信用观念。一些心怀不良的借贷人抱着“你想我的利,我就想你的本”,钱借到之后就变成了“肉包子打狗”,让放贷人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放贷人收不回借款就会采取各种非正常催债手段,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也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显然,将现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到科学合理水平,可有效消除借贷双方矛盾,化解不必要的借贷纠纷,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这是不断将民间借贷引向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由于我国个人放贷条例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监管当局的批准,所有民间借贷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地下状态”。由此,要准确掌握我国民间借贷真实情况,必须提高民间借贷活动信息的透明度,让正常民间借贷活动见到“阳光”,并及时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将民间借贷活动予以规范,为接受监管创造条件。而且,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有利于遏制大量社会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使我国民间借贷保持与社会经济活动需求相适应的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民间借贷的规定是,禁止高利贷和“砍头息”,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24%的保护上限相对目前我国实体企业的利润率,以及全社会整体投资收益来说,依然具有暴利性。只有及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才能遏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非法牟利企图,把民间借贷活动引入正轨。

(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