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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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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20-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7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7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155),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8),公告中提及的2017年度第一、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付息事项,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4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粤19民初41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年9月23日15时00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17康得新MTN001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2020年5月10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180,000,000.00元的17康得新MTN001债券提前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17康得新MTN001债券本金人民币180,0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共计22,132,602.74元(以本金1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5.5%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16,423.00元(以延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17,494,520.55元(以本金18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5.5%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原约定兑付日2022年2月15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220,743,546.29元。

二、(2020)粤19民初4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如下:

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吿二: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应到时间:2020年9月23日15时00分

应到处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的17康得新MTN002债券合同关系于起诉之日2020年5月10日解除;

2.确认原告持有的共计110,000,000.00元的17康得新MTN002债券提前到期;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立即偿付17康得新MTN001债券本金人民币110,0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共计11,015,550.68元(以本金1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5.48%计算);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82,295.76元(以延期支付金额6,028,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计算);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债券预期收益损失13,129479.45元(以本金1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5.48%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至原约定兑付日2022年7月14日止);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134,527,325.9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上述诉讼。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1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初4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