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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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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编号:2020-070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346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徐浪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18,615,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16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数118,488,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13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118,615,3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362,9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麓谷基地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118,615,3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362,9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118,615,3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362,99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徐小平、旷阳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编号:2020-071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5日以邮件形式发出。公司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会议由副董事长徐浪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书面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通过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贺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时一并接替李勇先生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所任职务,即同时担任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贺柳先生相关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0日

附件:贺柳先生简历

贺柳先生,男,1970年出生,贺柳先生自2010年6月至今担任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目前兼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贺柳先生曾长期在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曾担任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律部部长,担任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部长;自2006年8月至2010年6月,担任湖南兴湘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贺柳先生获得了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以及长沙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

除上述者外,贺柳先生:

(一)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除此之外,贺柳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贺柳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贺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公正、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选举董事长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合法。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贺柳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贺柳先生具备其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经验管理能力及专业业务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或市场禁入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贺柳先生为董事长。

独立董事签字:谢建新 曹明艳 潘传平

2020年8月10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25日在指定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雷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上午9:15至2020年8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18,615,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1669%。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8,488,0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399%,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27,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2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建设麓谷基地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8,615,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62,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 徐小平

经办律师: 旷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