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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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近五年前五大供应商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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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为公司2015-2019年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各年的数据趋势可以看出,前五名供应商均为主要材料供应商,长期合作,供货稳定。公司和表中所列示的供应商都不存在关联关系。为规避独家供货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公司对于同一种型号的主要材料至少有两家的供应商进行供货,不存在单一供应商依赖风险。
(3)期末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余额的分析,请公司详细解释差异原因,并论证资金安全性
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应付票据),可以采用质押收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或存放票据保证金(其他货币资金)作为担保。
对比2018年末、2019年末应付票据及其担保物: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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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及2019年末担保物金额均大于应付票据余额,主要原因为:
①票据保证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未从保证金账户转出;
②2019年末公司质押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货款存入票据保证金账户后,公司未开具新的应付票据,期后此笔资金已转入公司非保证金账户。
剔除存放于票据保证金账户但无对应应付票据的资金影响,2018、2019年用于担保的票据保证金及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余额匹配,保证比例均为100%。
公司期末票据保证金均存放于信用风险较小的国有银行或商业银行,保证金仅用于应付票据到期承兑付款,不用于日常结算,公司与合作银行建立了良好沟通机制并定期检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变化确保资金安全性。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针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明细,并且与会计报表数、明细账进行核对;
(2)对本期期末应付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进行比较,分析形成原因和发生增长的原因;
(3)抽查相关的采购合同、实物交接单据、运输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4)分析应付对象的合理性,关注是否存在应付关联方的账款;
(5)对其他货币资金及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执行函证和检查程序。对发函的银行地址进行核对,实施函证过程控制并检查回函信息;
(6)取得企业信用报告,取得银行票据承兑协议,核对应付票据信息;
(7)复核票据保证金、质押的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的勾稽关系,针对差异核查资金单据并向银行人员询问确认差异的原因;
(8)关注期后付款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已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公司2019年末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余额增长与公司采购活动相关,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关情况
10、根据前期工作函回复,上海鹏盛股东间存在诉讼纠纷,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涛持有的上海鹏盛股权被冻结,此次年报未进行相应说明或风险提示。此外,有媒体报道称曾涛替公司董事长夏增文代持股份,公司管理层隐瞒实际控制权状态。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股权纠纷的进展情况,充分评估对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的影响并提示风险;(2)请公司向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核实代持情况是否属实,明确控制权稳定性和对公司的影响,请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控制权真实状态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曾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就工作函提出的问题,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复并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2019年12月19日《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工作函回复后,公司始终关注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本次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后,公司再次向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上海鹏盛法定代表人曾涛、及公司管理层了解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股权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对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王宇峰诉曾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5月29日开庭审理。公司回复上交所工作函后,上海一中院又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分别就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和答辩,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未作出生效判决。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涛所持有的上海鹏盛和天津华汉亿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目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上述股权冻结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因相关案件并未审理终结,尚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
(2)关于媒体报道有关上海鹏盛股权是否存在代持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和对公司影响的问题
上海鹏盛曾就相关股权转让问题回复公司的函询。公司在收到本次上交所问询函后,再次就股权转让及公司实际控制权问题向上海鹏盛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上海鹏盛及股东均确认,上海鹏盛现股东受让股权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股东身份及所持股份真实、合法、有效,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未发生变化,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曾涛未对公司产生影响;公司董事长夏增文确认,不存在曾涛为其代持上海鹏盛股份情况。
公司管理层、全体董事及独立董事均确认,上海鹏盛股东曾涛不存在替公司董事长夏增文代持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鹏盛,实际控制人为曾涛。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经了解核实,我们一致认为:
(1)王宇峰诉曾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曾涛所持有的上海鹏盛和天津华汉亿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冻结为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因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目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上海鹏盛现股东受让股权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股东身份及所持股份真实、合法、有效,上海鹏盛股东曾涛不存在替公司董事长夏增文代持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鹏盛,实际控制人为曾涛。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