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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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54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db@sunward.com.cn;互动电话:0731-86407826。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星期三)15:00在公司总部大楼601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 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9:15一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23,107,3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3,453,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70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9,653,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19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97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99,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79,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6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830,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2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131%;反对2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8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9%;反对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关于拟注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00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9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1,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9%;反对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黄师乐子、刘亚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